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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上扒窃未果 恼羞成怒持刀伤人
发布日期:2017年05月14日
央广网西安5月12日消息(记者雷恺 通讯员何菲 殷奇)李某曾因犯盗窃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刚减刑释放便旧习重犯,由于两次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未果竟持刀行凶,伤及乘客。陕西省西安市莲湖检察院近日以涉嫌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。
据介绍,2016年11月2日18时许,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西安市公交车上伺机作案。李某趁被害人高某不备,将手伸入高某口袋欲实施盗窃时被高某发现。李某不死心,又来到一名女乘客身旁,欲再次实施盗窃被高某提醒女乘客而未得逞。李某心生怨恨,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,和同伙一起强行将高某推搡下车,殴打高某,并用匕首将高某右臂刺伤后逃跑。两天后,李某再次蹿上该路公交车,故技重施又意图扒窃乘客牛某财物,牛某发现后将李某伸进自己口袋内的手打掉。李某谎称自己被打伤,亮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强拉牛某下车,被公交车司乘人员合力将刀夺下,后众人将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。
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,在被被害人发现后仍不收手,公然持匕首将被害人捅伤,其态度之嚣张,行为之恶劣为法律所不容。李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。
检察官表示,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,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,其行为构成抢劫罪。李某在公交车上公然使用匕首殴打威胁被害人,将被害人推搡下车后又用匕首刺伤被害人,致被害人轻伤,其行为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,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